与此同时,发挥政策引导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村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政策奖励力度。《意见》规定,市本级从当年省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按回购指标数的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对通过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验收的村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由市财政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区、县(市)可按市财政补助给乡镇(街道)工作经费额度的50%另行安排奖励资金,对镇、村在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同时,《意见》还将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为了使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既合民意,又增强科学性,切实增加有效耕地,将好事办好、办实,《意见》对整村整理的操作程序上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如申报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需同时达到:集中连片复垦面积50亩以上、安置点占用面积小于复垦耕地面积50%、复垦工程及安置点建设周期一般控制在2年等多项条件,最终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是净增有效耕地量。又如,《意见》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程序上也有严格要求,只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整理范围内全体拆迁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并由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且核对有关资料、图件后,确定符合整村整理条件才能办理安置点落实、整村整理项目实施等相关手续。同时,《意见》在要求各区、县(市)加强对乡镇(街道)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全面展开的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复垦新增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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