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表示,如果建筑竣工验收标准中有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质监站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性能审查,将有助于建筑节能的实质性推广。“国家有可能要推行物业税,如果建筑节能的能效与物业税挂钩,凡是达到绿色建筑最低标准或者50%建筑节能的建筑,物业税可以减半征收或免收,那么房产开发的各个环节都将会乐于去实施。”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袁镔认为,随着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建筑构件如墙、窗、门、水泵、阀门等正经历一场节能革命,不断涌现的新材料、新部件正在迅速由内到外地装备建筑,极大地提高了建筑的节能效率,降低了单位面积的能耗。
“毫无疑问,采取建筑节能措施会增加建筑的造价,但是在保证一定环境舒适度的条件下,可以极大地节省建筑的运营费用。在全球化能源供应紧张状况下,建筑节能的价值也将不断获得凸现。”他说。
7月15日起售楼处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据新华社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提出,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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